【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甘肃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2005年度可以向所属18家企业提取337万元总机构管理费(京国税函[2006]132号),其在甘所属企业兰州铁路局多经处按规定标准上交的19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可在计算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