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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5〕1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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