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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2005年情报交换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石国税函[2005]1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情报交换工作安排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省局文件要求,税务机关要继续开展对美、日、韩三国提供自动情报工作。各单位要根据2004年度开具的所有《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等付汇税务凭证及相关台账,并按照《自行情报统一代码说明表》(附件2)的分类标准认真填写2004年度上述三国居民的法人和自然人取得的由中国境内法人和自然人支付收入的自动情报(附件1),于2005年6月3日前将电子文档及相关纸质资料报至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情报交换工作,省局、市局将在今年下半年对各单位的情报交换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略)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情报交换工作安排的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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