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发[1999]1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加工贸易企业迁厂粤北及山区的有关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32号)规定:“从珠江三洲地区向山区迁移的来料加工企业,按在山区贫困县新办的来料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企业所得税3年。
请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