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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2001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呼市国税综字[2001]1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旗县区国税局、专业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内财税[2001]7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20日内财税[2001]74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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