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呼市国税综字[2001]17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旗县区国税局、专业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内财税[2001]7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20日内财税[2001]74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