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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0]5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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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9]460号)收悉。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一些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要求在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该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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