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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发[2001]2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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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四川省国税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06号)转发给你们,我省所属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严格按此批复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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