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0]30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性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由省局稽查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级国税机关和所得税管理部门、稽查局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调。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本地区被检查行业或企业的有关情况,拟定重点检查对象和内容,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和审理,负责专项检查中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解释等工作。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和案件查处工作。
三、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要将专项检查总结及时报上一级国税机关稽查局和所得税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