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梅地税发[2006]17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税,统一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