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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保险业高管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保监发〔2011〕18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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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我局从即日起开始实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工作。现将《江苏保险业高管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苏保险业高管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是评价保险机构拟任高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采取电子化考试(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试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参加高管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的对象为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报高管任职资格的拟任高管人员。

第五条  高管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的内容为:《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与市场竞争密切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与高管人员职务犯罪预防相关的法律;中国保监会和我局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保险专业知识、经济金融常识、职业道德规范等。

第六条  高管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分别按公司类型和高管层级确定考试类别共12类(如下表),参加考试人员根据所申报职位参加对应类别的考试。考试采取闭卷形式。

保险公司

中介机构

产险公司

寿险公司

专业代理公司

经纪公司

公估公司

省级分公司

地市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

支公司和营业部

省级分公司

地市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

支公司和营业部

法人机构

分支机构

法人机构

分支机构

法人机构

分支机构

 

 

 

 

 

 

 

 

 

 

 

 

第七条  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题量和分值分别为:单选40题,每题1分,计40分;多选20题,每题2分,计40分;判断20题,每题1分,计20分。合计80题,满分100分。

第三章 报名和考试

第八条 各保险机构应将拟任高管人员报名信息向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处和保险中介监管处报告,提交高管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报名表格(详见附件1)。表格中的“照片”信息为彩色打印的一寸免冠近照。

第九条 各保险机构申报的高管人员应符合有关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我局根据报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确定参考人员、考试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申报公司。

第十条  考试地点设在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考试中心。我局将派员至考试现场进行监考。

第十一条 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我局的考试安排,及时通知参加考试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申报机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我局报告,无故旷考的一年内不再安排该高管任职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流程:

(一) 入场确认。应试人员应于考试开始前20分钟持身份证件进入考场,经监考人员审验并拍照确认后,按指定机位就座。

(二) 登陆。应试人员登陆考试系统,检查电脑是否正常运行,核对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科目等信息。

(三) 答题。考试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以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达到系统指定时间后,考生可以开始答题。考试时间90分钟。

(四) 确认成绩。考试时间到,或考生提前交卷后,系统将终止答题,自动计算成绩。成绩合格的,待考务人员打印成绩合格证明(详见附件2)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60分为合格。

第四章 纪律和罚则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应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监考人员可以立即终止考生的考试,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上报有关处室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况责令所属机构予以处理,或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及有关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资格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

(四)有严重考场作弊行为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一)协助考生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及有关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资格的;

(二)协助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有组织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

(四)有组织的严重考场作弊行为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苏州分局对授权范围内管辖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安排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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