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2004]1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外,为方便征管,石化集团公司在我省各地取得的土地租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代为申报,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集中征收,分别开票交入各市财政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