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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地税函[2006]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 [2006] 23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局在向省局上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时,要将这部分证件的发放数量和免收金额单独注明。

    二、各市局要在每年年底前,将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而免收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发放数量、免收金额)等有关情况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六年四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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