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对本市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政发[2013]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排气量1000毫升以下(含本数)的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免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对本市排气量100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继续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