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国税发[2003]2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2004年1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增值税,税务机关在办理退库手续时,退付办法按照晋财预[2003]123号规定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