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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解槽修理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内地税字[2002]1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包铝集团电解槽等专用设备大修理费用全部列入当年费用的请示》(内地税直字[2002]9号)收悉。按以前稽查检查审理会议对此事的认定结论,现批复如下:

    由于单台电解槽不能独立运行,所以应将整个系列的电解槽作为一项固定资产。在该项固定资产发生修理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2000]84号)规定,如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或经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发生的修理支出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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