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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地税征字[2001]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吉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欠缴税金的分类工作由各级地税的征管部门负责。征管部门要会同税政、计会等部门在4月底前将2001年4月底前的欠缴税款清理分类完毕,保证计会部门上半年报表工作的需要。

    二、本通知下发后,桔林省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吉地税征字[2000]79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应逐级审核报送,由省局确认。市(州)局应建立核销死欠税款档案和登记台帐。

    四、各级征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做为今年上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并于6月10日前将此项工作完成情况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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