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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局函[2001]1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各种补偿金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由企业根据自身的负担能力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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