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国税函[2002]3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04号)精神,现就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驻陕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西安高新二路证券营业部,在2002年度由总公司在山西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西安高新二路证券营业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独立法人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