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政办发[2003]5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7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改善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立功人员的生活状况,省政府决定对其中部分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发放范围是:1952年1月2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前因作战勇敢荣立一等功(或大功及相当于大功)1次以上、平时工作成绩突出荣立一等功(或大功及相当于大功)3次以上的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条例》颁布后,荣立过一等功以上的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上述人员至今保持荣誉,户籍在本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退役后返乡务农的;
2、退役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已离退休)的科级(含科级)以下或技术职称中级(含中级)以下人员;
3、在企业工作的车间主任(含车间主任)以下或技术职称中级(含中级)以下人员(含已离退休);
4、非农人口中无工作、依靠抚恤补助生活的人员;
5、虽不符合上述4项条件,但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依据省政府《关于认真解决劳模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辽政传〔2002〕4号)规定已经领取了劳模一次性补助费的人员不在发放之列。
二、补助标准
1、《条例》颁布前,因作战勇敢荣立一等功(或大功及相当于大功)3次以上每人补助5000元,荣立一等功(或大功及相当于大功)两次每人补助3000元,荣立一等功(或大功及相当于大功)1次每人补助2000元;平时工作成绩突出荣立一等功(或大功及相当于大功)3次以上每人补助3000元。
2、《条例》颁布后,因作战勇敢荣立一等功以上每人补助5000元,平时工作成绩突出荣立一等功以上每人补助3000元。
3、对达到以上立功条件的,不属于发放对象,但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每人补助2000元。
同时符合两项(含两项)以上补助标准的,按最高标准发放,不兼得。
发给立功受奖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之内,所享受的抚恤补助和城市低保待遇不变。
三、审核办法
由个人申请,提供立功和身份证明;经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填写《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中立功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批表》,并附立功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市民政局审批,各市将发放名单报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
(一)提供立功的证实材料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部队颁发的立功受奖证书(含由当地武装部门换发的、对立功受奖情况有确切记载的《复员军人证》);
2、对立功受奖情况有明确记载的本人档案材料(不含个人填写各类登记表或个人书写的各类材料);
3、原部队团以上独立单位提供的、能够证明本人立功的历史材料。
(二)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在乡务农人员,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所在单位破产倒闭的由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离退休人员出具《离退休人员审批表》。
四、资金渠道
补助资金由省政府专项解决,经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拨付给县(市、区)民政局,依据审批名单发放到人。
为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中立功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搞好宣传,认真负责,严格政策,切实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