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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同意长江江心洲丹阳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政复〔2012〕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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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长江江心洲丹阳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镇府发〔20111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江江心洲丹阳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即: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500至下游500,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下延500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准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长江南汊下游下延1000(长江南汊中泓线以北)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原长江丹阳黄岗水源地停止使用。

二、按照保护区划分方案确定的范围和功能区划,尽快组织勘界和立标工作,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

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监管,做好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取缔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严重项目的关闭搬迁工作,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确保水源水质安全。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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