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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财税[2005]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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