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及时反馈市局,以便另行下发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