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法[1990]3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区(县)属各施工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对公司出具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审定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对京财法(1989)第470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及有关文件的通知》作如下补充:
市、区(县)属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凡纳入预算管理的,须持市或区(县)建设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凡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须持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