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1]8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0]13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继续高度重视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各种检查形式,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税收执法检查情况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