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石国税函[2005]9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 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对现存未使用的《证明单》要做好登记、就地剪角作废,连同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相关资料,一并由税政部门负责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