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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停止实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的通知

【时 效 性】 沈地税函[2004]9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局《关于停止实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局务于今年8月15日前将已领取尚未使用的纳(免)税证上缴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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