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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琼国税函[2002]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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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2002〕15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三亚加压站是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非独立核算的下属生产单位,是该公司最终产品的一个生产环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三亚加压站向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输送天然气,应当由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海口市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你局报告所述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的天燃气工艺流程判断,该公司销售的天然气是经过其深加工的产品,该公司属于生产企业,其生产并销往岛内的天然气产品可享受地产地销货物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征免事宜由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向海口市国税局申请办理。

    此复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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