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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光大银行长沙支行应收未收利息申请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2] 1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光大银行长沙支行:

    你行《关于 2002 年计划抵扣应收未收利息的报告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38 号)的规定,同意你行在 2002 年以前的应纳税营业额中冲销 2000 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 4399 万元。

    你行在冲减应税营业额时,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 2000 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通知》(湘地税发 [2002]76 号)的规定,向省地税直属局 申请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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