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食药监械[2006]4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国家标准GB8368(9)-2005已于2006年7月1日实施。为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进一步加强产品上市后的监管,合理有效利用资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有关生产企业应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输液(血)器。
二、2002年获准注册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及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产品,其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三、生产企业可继续使用原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至2006年12月3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