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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纳入省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政复〔2012〕1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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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我市江宁、雨花台、秦淮区纳入省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的请示》(宁政发〔201225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你市江宁、雨花台、秦淮区纳入省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

二、望你市进一步明确纳入太湖流域综合治理地区的具体区域范围,提出相关河流水系水质目标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并按《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修编工作方案》要求,按时上报相关修编内容。

三、参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列》《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和太湖流域其他相关要求,尽快修改完善地方法规、规章,严格环境准入门槛,禁止纳入太湖流域管理范围内的地区新、改、扩建化学制浆造纸、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参照太湖流域制浆造纸等13个行业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限值以及《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行业污水排放限值》等相关标准,及时出台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推进你市相关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按照修编后的《省实施方案》要求,尽快补充完善地方治污规划,统筹安排治污项目,落实政策措施,加快推进目标任务和工程进度,每年将水质目标、工程项目纳入太湖治理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到有关地区和部门,并开展年度考核。

五、列入《省实施方案》中的工程项目,可纳入省级太湖治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但按照资金不重复补助的原则,不再列入长江流域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同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参照太湖流域治污要求,每年拿出新增财力的10%20%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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