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政复〔2012〕10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行政法规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我市江宁、雨花台、秦淮区纳入省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的请示》(宁政发〔2012〕25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你市江宁、雨花台、秦淮区纳入省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范围。
二、望你市进一步明确纳入太湖流域综合治理地区的具体区域范围,提出相关河流水系水质目标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并按《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修编工作方案》要求,按时上报相关修编内容。
三、参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列》《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和太湖流域其他相关要求,尽快修改完善地方法规、规章,严格环境准入门槛,禁止纳入太湖流域管理范围内的地区新、改、扩建化学制浆造纸、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参照太湖流域制浆造纸等13个行业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限值以及《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行业污水排放限值》等相关标准,及时出台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推进你市相关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按照修编后的《省实施方案》要求,尽快补充完善地方治污规划,统筹安排治污项目,落实政策措施,加快推进目标任务和工程进度,每年将水质目标、工程项目纳入太湖治理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到有关地区和部门,并开展年度考核。
五、列入《省实施方案》中的工程项目,可纳入省级太湖治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但按照资金不重复补助的原则,不再列入长江流域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同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参照太湖流域治污要求,每年拿出新增财力的10%-20%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