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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关税[2009]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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