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4]13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旅游发展局广州办事处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香港旅游发展局主要从事旅游宣传、咨询、联络等非营利性活动,香港税务局已证明其在港属于免税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经审核,同意对香港旅游发展局广州办事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