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地税发[2002]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新的报表未下发之前,各地继续使用2000年度印发的报表。

    二、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务于4月底前,将本地区两个年度内需要的申报表(分种类)的数量和目前应申报的金融保险业户报送区局一处。

    三、请各地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收尾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