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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浙国税所[2002]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符合总局文件规定的各种一次性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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