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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4]9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7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 房产闲置不用的,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查后,报市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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