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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地税规发[200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晋财综[2002]152号《关于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票据启用后,旧票据同时作废。并于3月31日前,由各市(地)地税局将未使用的旧票据及起止号码分类登记填表后,统一收回上缴省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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