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地税规发[200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晋财综[2002]152号《关于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票据启用后,旧票据同时作废。并于3月31日前,由各市(地)地税局将未使用的旧票据及起止号码分类登记填表后,统一收回上缴省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