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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九亭镇新建兴联居委会行政建制的批复

【时 效 性】 沪松府[2004]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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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九亭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新建兴联居委会建制的请示》〔松九府字[2004]2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兴联居委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建(2002)638号〕及市社区工作会议提出的“星光计划”要求,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200-250平方米,建立老年活动室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落实其他辅助设施。

    二、新建居委会一次性开办经费5-8万元,由区财政列支,每月办公经费由镇财政负责。

    三、区编委核拨2名居委会干部事业编制,并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和沪委办(2003)13号文规定,实行居委会干部属地化管理,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区民主产生。

    四、做好社区管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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