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低档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税流字[1994]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昆明、玉溪、曲靖、楚雄、昭通、大理、红河、保山地、州、市税务局:

    鉴于我省卷烟生产企业对部份低档卷烟的出厂销售价格已作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对我省部份低档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调整如下:

    牌号烟支包装规格最低计税价格

    春城27×70精装(包括简装)775元/箱3.10元/条

    天平27×70精装(包括简装)300元/箱1.20元/条

    金沙江27×70精装(包括简装)525元/箱2.10元/条

    翡翠27×70精装(包括简装)775元/箱3.10元/条

    宝石27×70精装(包括简装)700元/箱2.80元/条

    红樱27×70精装(包括简装)300元/箱1.20元/条

    春耕27×70精装(包括简装)175元/箱0.70元/条

    昆湖25×(64+20)全包装2210元/箱8.84元/条

    三塔25×(64+20)全包装3000元/箱12元/条

    春城25×(64+20)全包装1124元/箱4.50元/条

    春城25×(64+20)条包玻璃纸1096元/箱4.80元/条

    以上计税价格调整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