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发[2001]1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计财处)。
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局统一印制,统一结算。省局将根据总局结算情况,依据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计算其印制、运输等费用,相应扣减各市、州局同期应拨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