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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出口产品按B类企业规定办理退(免)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4]1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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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标准,根据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和你局申请,为缓解长虹公司目前外贸出口中资金周转困难,特批准对其2004年采取信用证和TT(电汇)等结算方式能保证及时收汇的出口货物,按B类企业办理退(免)税。对该公司2004年以赊销方式出口给美国APEX公司的货物,必须在企业实际收汇核销后才能审批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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