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4]1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绵阳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标准,根据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和你局申请,为缓解长虹公司目前外贸出口中资金周转困难,特批准对其2004年采取信用证和TT(电汇)等结算方式能保证及时收汇的出口货物,按B类企业办理退(免)税。对该公司2004年以赊销方式出口给美国APEX公司的货物,必须在企业实际收汇核销后才能审批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