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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适用地区: 全国 

发文时间: 1994年06月20日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4】第040号 

法规正文: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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