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大地税发[2005]1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普兰店地税局:
你局关于调整出租车定额的请示收悉。2005年1月,普兰店市市区开通了城市公交车,对出租车行业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保持社会稳定,体现量能征税原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排气量标准1600cc(含1600cc)以上车型,营运收入调整为4400元/月。辆;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下车型,营运收入调整为4300元/月。辆。
二、排气量标准1600cc(含1600cc)以上车型单车税收月定额:营业税132元,城建税9.24元,教育费附加3.96元,地方教育费1.32元,个人所得税71.48元,合计218元;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下车型单车税收月定额:营业税129元,城建税9.03元,教育费附加3.87元,地方教育费1.29元,个人所得税67.81元,合计211元。
三、上述调整事项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外有关事项仍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62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