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第200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37号)规定,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支行在2002年底前,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支行,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