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关税[2014]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03 | 【实施日期】 | 100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关总署:
近期,一些地方、部门在未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保税港区对进口船舶实施保税登记。为维护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航运业政策与船舶工业政策之间的协调性,现就规范船舶进口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保税政策不适用于并不能实际入区的进境船舶。为规范政策,避免对国内船舶工业的发展造成冲击,除符合条件可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的船舶外,其他在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登记的进境船舶,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统一执行现行船舶进口的税收政策,照章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