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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医疗服务和医疗耗材项目支付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社〔2007〕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0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直各有关单位、省保健办、各定点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保健对象医药费管理工作,方便保健对象医疗保健与就医,经研究决定,增补保健对象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耗材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保健对象在定点医院就诊,上述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耗材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省保健办与定点医院结算支付。-

附件:增补医疗服务和医疗耗材项目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七年二月九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2007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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