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

【时 效 性】 劳办计字[1991]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大劳外资[1991]1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该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的生活补助费是否计发问题。我们意见,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发给该职工在本企业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的生活补助费,因该职工在本企业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并没有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又符合退休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我们意见,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即可在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领取退休费,所以,企业不应再对其发放生活补助费。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