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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享受中加税收协定规定对利息免税待遇的函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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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国税函发[1990]608号

中国银行:

    加拿大国家税务部国内收入局地方及国际关系处处长萨维奇(按照中加税收协定第三条规定,做为加方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于1990年4月18日来函称,加方“准备接受中国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协定第十一条  第三款第二项第四目规定,对其发生于加拿大的利息收入免予征税。如果贵国主管当局准备接受上述建议,则本函及其复函将被认为是就该项事宜达成的正式协议。这一协议将对1988年以后发生的全部支付利息有效”。我们已于1990年6月2日复函,同意我方复函及其来函“构成中加双方主管当局就该项事宜达成的一项协议,并希望该项免税自中加税收协定生效执行之日起有效”。特将上述情况函告你行,以便在加的信贷业务收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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