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3]27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及时与当地兑付机构建立代扣代缴关系,明确代扣代缴义务,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加强对兑付机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日常管理,切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