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税函[1994]8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税务局,加发各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199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采取汇算清缴与年度纳税检查相分离的方式。各地、州、市应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开展年度纳税检查工作。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搞好总结工作,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同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请于6月10日前报送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