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赣国税发[2005]2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江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出口企业出口含金成份产品的退(免)税管理,加强、完善征税部门与退税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沟通机制。征税部门在受理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的免税申报时,必须依据退税部门开具的免税证明办理免税手续,对出口企业不能提供免税证明的出口产品,一律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退税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产品免税证明的管理,对未按期申报及通过审核系统审核后无相关电子信息的出口产品不予开具免税证明,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征税机关,防止企业偷税行为的发生。